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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政于民(续)

http://news.sina.com 2008年07月03日 09:21 星岛日报

  (梁建锋 )

  继续昨日的话题,港民主派政客将「还政于民」定义为实施普选制度,理论根据是普选等于全民参政,于是「政」便「还」于民了。这是一个简单易懂的理论,但却不一定是有意义的事实。因为,「还政于民」的一个假设或预设意义是,政归民管是好事情,能与民生利。可是,若我们把「政」等同某一政制,则未见得必定可以利民。政制只是一个架构,在这架构下可以产生不同的政策,而政策才是产生利民效应的关键。锁定了某种政制,并不保証就能产生利民的政策。

  所以,把争取普选说成为「还政于民」,只是取其表面的概念,甚至是错误的概念。因为普选只有政归民的形式,而没有实质性。在选举制度里,民众的权力只限于在候选名单中选出公职人员,在此以后,当选者推行什么政策,民众便管不了。而且,候选人一旦当选,他们便属于另一个阶层,他们的利益与民众的利益没有必然关係。

  胡温执政的核心是「以人为本」,确立一个服务形的政府。只要到互联网上搜寻「还政于民」一词,在其下可以发现大量来自中国各级政府的文件或新闻。而这些资料的一个特点是以实务政策为焦点。可见「还政于民」的概念在中国官方的理解与香港的民主派很不一样。中国政府把建立一个服务人民、替人民解决问题及受人民监督的政府,作为「还政于民」的实体表现。

  不论採取何种政治体制,根本是「民众利益」,不能保障或甚至侵害人民利益的政府便不是好政府。政客关心他们在政制中的权益,但民众更关心的是政策对他们的影响。当然,具制衡机制的政制可以避免灠权,但政策是否利民,主观还在执政者。陈水扁是普选执政的,其政绩如何,有目共睹。同是鼓吹「还政于民」,港泛民视野在政客的掌握权力的途径,而中央政府则把建立对民负责任和听任民意定为基本国策,两者高下立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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